李树生、洪钟宇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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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51号案件名称
李树生、洪钟宇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树生;洪钟宇;朱红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生,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洪钟宇,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朱红飚,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珠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02民初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执65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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