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平、马春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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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43号案件名称
张伟平、马春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伟平;马春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43号申请人:张伟平,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马春凯,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张伟平申请执行马春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358.10元,执行费80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马春凯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马春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张伟平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春凯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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