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清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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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869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清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清华;郭铁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清华、郭铁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清华、郭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0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3998.96元。本院认为,(2021)吉020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中183998.96元的735元,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中183998.96元的735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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