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平、李占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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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698号案件名称
李春平、李占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春平;李占通;鲁金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李占通,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鲁金萍,女,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李春平与李占通、鲁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民终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2执2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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