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3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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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3055号案件名称
张某、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朱某;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305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奇,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静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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