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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3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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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305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朱某;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305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奇,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静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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