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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小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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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00号
  • 案件名称

    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小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小林;蓝山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00号原告: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0986055256,住所地: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唐召猛。被告:雷小林,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第三人:蓝山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779012485T,住所地:蓝山县。法定代表人:段产生.原告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小林、第三人蓝山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84元,滞纳金41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蓝山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舜峰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委托,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管理舜峰广场住宅小区物业,共计145天。原告与被告小区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第三条约定,被告(业主)按照房屋购买面积缴纳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按壹元缴纳物业管理费,共应缴纳物业管理费784元。第六条第1款约定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784元,滞纳金4116元(每天3.92元,至起诉日共计1050天),共计4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雷小林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法律规定,可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山县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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