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王京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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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王京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王京莲;顾根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5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东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5719583。主要负责人:栾经光,行长。被申请人:王京莲,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被申请人:顾根林,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9511.3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京莲、顾根林银行存款139511.32元或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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