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毅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4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毅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毅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朴,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毅兴,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光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艳利,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毅兴、李光涛、王艳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令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私下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宋朝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云 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