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盼盼、白建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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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78号案件名称
刘盼盼、白建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盼盼;白建;殷战军;王保平;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78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号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社。 被申请保全人:刘某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居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保全人:白某某,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保全人:殷某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居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保全人:王某某,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王某某、殷某某、白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殷某某、白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对王某某、殷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的保全措施(详见函)。另说明下,立案庭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4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殷某某、白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25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已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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