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磁县济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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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538号案件名称
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磁县济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磁县济民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538号原告: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钢铁街道葛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59092030X。法定代表人:和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磁县济民医院,住所地磁县都党乡中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427095824618Y。法定代表人:高海全,医院院长。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与磁县济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邢台易德隆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鹤丹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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