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建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417号
  • 案件名称

    刘建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建辉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417号罪犯刘建辉,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川0504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刘建辉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宣判后,刘建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05刑终126号刑事判决,以刘建辉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10万元。201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建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建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诉讼中否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已执行部分罚金,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37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