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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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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55号
  • 案件名称

    汪某、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汪某;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855号汪某、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某于2021年0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支付案款20069.5元(本金19940.5元、案件受理费1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1元。2021年08月02日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支付10000元(现金)。2021年09月09日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支付10061元,申请执行人汪某同意案结事了,再无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201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华某杰某饰部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8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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