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76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姚学衡;姜小萍;徐华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676号 申请执行人:姚学衡,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华俊,男,1960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小萍,女,1964年09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学衡与被执行人徐华俊、姜小萍(2014)衢常执民字第11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终结后发现财产线索而恢复执行,现财产已执行到位1829元,本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常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甘爱民、戴万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7民初691号 下一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28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