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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龙、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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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560号
  • 案件名称

    王继龙、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继龙;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宋述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龙,男性,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住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被执行人:宋述鹏,男性,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大连市浑南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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