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龙、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560号案件名称
王继龙、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继龙;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宋述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龙,男性,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鼎汇丰小石城火锅店,住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被执行人:宋述鹏,男性,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大连市浑南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琦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时丽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13号 下一篇 王继德、刘占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