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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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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1989号
  • 案件名称

    吕伟江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吕伟江;邢振霞;北京圣浒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圣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14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44262311M。法定代表人张广珍,总经理。被执行人邢振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石臼窝村老庄区。被执行人吕伟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石臼窝村老庄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圣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振霞、吕伟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邢振霞、吕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圣浒服装有限公司服装面辅料损失14.44167万元、预期利益损失5.6万元,共计20.04167万元。案件受理费7897元,由邢振霞、吕伟江负担4306元。因该判决书已生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委托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方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其他财产方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吕伟江名下机动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财产处置。被执行人邢振霞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尚未有财产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开学审 判 员 代祖勇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建宇书 记 员 张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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