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陈正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1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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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11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忠、陈正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忠;陈正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陈正国,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忠与被执行人陈正国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督4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11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陈正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李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银军书 记 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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