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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英、曾贤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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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228号
  • 案件名称

    陈正英、曾贤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正英;曾贤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陈正英,女,195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曾贤林,男,1964年10月0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6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贤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75000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76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贤林的金融机构存款535296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曾贤林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蓝 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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