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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鑫、靳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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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41号
  • 案件名称

    崔鑫、靳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鑫;靳霖;崔殿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41号申请人:崔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靳霖。第三人:崔殿华。申请人崔鑫与被申请人靳霖、第三人崔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靳霖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建筑面积66.67平方米的房屋。保全财产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姚 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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