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生、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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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512号案件名称
周春生、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春生;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生,男。被执行人: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凤生。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祁劳人仲字(2020)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春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6月17日向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文君,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线索。综上,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周春生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祁东县国吉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春生16,834元及本案执行费152元,但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周 虹审 判 员 文剑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付豪杰书 记 员 彭亚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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