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光、黄畅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2执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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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02执1216号案件名称
陈志光、黄畅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志光;黄畅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光,男,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畅军,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陈志光与黄畅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6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畅军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光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56.7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畅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356.7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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