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杨相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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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25号案件名称
渭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杨相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杨相坤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225号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依据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客运分公司给付案件款94600元、执行费1319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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