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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誓玉、郝玉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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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176号
  • 案件名称

    吴誓玉、郝玉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誓玉;郝玉森;于杰;牛玲丽;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誓玉,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瑞(系吴誓玉公父),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玉森,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杰,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涛(系于杰之夫),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玲丽,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今日家园5-3-601。法定代表人:李倩,总经理。上诉人吴誓玉、郝玉森、于杰因与被上诉人牛玲丽、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誓玉、郝玉森、于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公用厨房下水道堵塞造成返水,致使一楼住户屋顶漏水造成损失,因协商不成而发生的纠纷。客观事实各方均认可,但原审人民法院结合生活经验,就认定责任应由楼上住户承担,并为尊重客观情况,更没有按照正常的生活经验判断事实真相。小区系2015年10月后交付使用的新小区,大部分入住居民都是在2017年以后开始入住,不存在年久失修自然损坏的排水管道。被上诉人家中屋顶漏水,自2019年5月开始到2020年11月不长的时间内,先后经历五次,前四次经管道疏通,但均是在短时间内再次堵塞漏水。第五次发生漏水情况后,2020年11月经重新布设污水管道,时至今日未发生排水管道堵塞漏水情况。在事发小区因排水管道堵塞发生漏水情况均是采取重新布设污水管道解决的。本案中应彻底查明造成管道堵塞漏水的根本原因,不能不顾事实真相,简单地以楼上住户使用不当归责。该小区投入使用不长时间内发生了十几起相关的堵塞情况就是证明并非楼上用户使用不当所致,而在重新布设排水管道后堵塞情况明显减少或消失,也证明这一点。通过照片就能明显看出管道口完全堵死的迹象,管道口上沿及上部有大量的老化垃圾存在,足以证明管道口是长时间淤积堵死的。牛玲丽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我们就本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造成的损失是由2到6楼的住户承担,一部分我自己承担一部分。我们与二楼、五楼协商一致解决。三、四、六楼协商不成。按评估的14900元,由2到6楼的住户共同承担,由于上诉之前就和二楼和五楼协商好了,所以14900就是减去二楼和五楼的剩下的部分由三上诉人共同承担,并共同承担评估费4000元。牛玲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橱柜及抽油烟机损失654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评估费4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天津市武清区新城京津公路西侧、规划富民道北侧观湖花园11-3-102业主,一楼为独立下水。被告吴誓玉、郝玉森、于杰分别系原告楼上三楼、四楼、六楼业主,二至六楼共用下水道主管。第三人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观湖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二至六楼共用厨房下水道多次发生堵塞,导致污水流入原告室内,其中两次较为严重,造成原告抽油烟机、橱柜等损坏。2020年11月,在第三人物业公司的协调下,二至六楼业主出资对发生堵塞的下水道进行了修缮。此前疏通下水道亦由二至六楼业主出资。原告主张其损失为10900元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原告财产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14456元,原告支出评估费4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二楼、五楼业主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了对二楼、五楼业主的起诉,并主张仍按10900元计算损失由本案被告按比例分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生活经验可以认定,原告损失是由于二至六楼共用厨房下水道堵塞造成反水所致,虽非各方当事人所愿,但在造成堵塞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且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下水道共同使用人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损失10900元及评估费4000元,共计14900元,应由二至六楼业主平均承担。现二楼、五楼业主已与原告自行解决,本案不再处理,三楼、四楼、六楼业主仍应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主张造成下水道堵塞是排污管道口设计不合理及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排污井内垃圾所致,未能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一、被告吴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牛玲丽财产损失2980元;二、被告郝玉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牛玲丽财产损失2980元;三、被告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牛玲丽财产损失2980元;四、驳回原告牛玲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吴誓玉、郝玉森、于杰各负担9元,由原告牛玲丽负担10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一楼,独立下水,吴誓玉、郝玉森、于杰分别系楼上三楼、四楼、六楼业主,二至六楼共用下水道主管。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二至六楼共用厨房下水道多次发生堵塞,导致污水流入牛玲丽室内,其中两次较为严重,造成其抽油烟机、橱柜等损坏。2020年11月,在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调下,二至六楼业主出资对发生堵塞的下水道进行了修缮。此前疏通下水道亦由二至六楼业主出资。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牛玲丽损失是由于二至六楼共用厨房下水道堵塞造成反水所致,虽非各方当事人所愿,但在造成堵塞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且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牛玲丽要求下水道共同使用人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造成下水道堵塞是排污管道口设计不合理及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排污井内垃圾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吴誓玉、郝玉森、于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吴誓玉、郝玉森、于杰分别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宝莉审判员  刘洪雨审判员  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丽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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