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利、陈广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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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612号案件名称
王小利、陈广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小利;陈广云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612号原告:陈广云,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王小利,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原告陈广云与被告王小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网上立案。原告陈广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广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若海 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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