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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利、陈广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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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612号
  • 案件名称

    王小利、陈广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小利;陈广云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612号原告:陈广云,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王小利,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原告陈广云与被告王小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网上立案。原告陈广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广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若海   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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