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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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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3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0.00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88187.60元中的42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88187.60元中的42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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