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盘锦碱地红碱地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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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937号案件名称
孙艳、盘锦碱地红碱地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艳;盘锦碱地红碱地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女,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盘锦碱地红碱地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园社区16102001。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合作社副总经理助理。被执行人: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巩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与被执行人盘锦碱地红碱地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095元及相关利息,上述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雨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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