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尹喜玲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80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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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80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尹喜玲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尹喜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8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彭工祠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书欣,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喜玲,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尹喜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被告尹喜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310636.76元及利息(以131063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98元,由被告尹喜玲负担。尹喜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审理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8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卓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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