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喜军、姜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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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5707号案件名称
吴喜军、姜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喜军;姜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5707号原告:吴喜军,男委托代理人:帅征,系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萍,女,原告吴喜军诉被告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喜军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喜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喜军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晓蕾审 判 员 陈 赫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颖书 记 员 尹婉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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