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谢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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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谢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谢辉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委托代理人胡皎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舒,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谢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8月12日、8月16日和9月3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长郡13栋2601房产。2021年8月16日,本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53013.22元、利息23139元、违约金6143.55元、律师费3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96元;本案受理费600元和申请执行费695.19元,以上共计92986.9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正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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