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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钟天旭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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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钟天旭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钟天旭;钟婉莹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辰溪县辰州北路。负责人:张成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永新,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钟天旭,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钟婉莹,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天旭、钟婉莹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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