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钟天旭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钟天旭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钟天旭;钟婉莹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辰溪县辰州北路。负责人:张成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永新,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钟天旭,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钟婉莹,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天旭、钟婉莹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淑荣、朱荣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88号 下一篇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杜绍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