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张乘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95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952号之三案件名称
赵丽、张乘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丽;张乘辅;李大永;李云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9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丽,女,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被执行人:张乘辅,男,生于1981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李大永,男,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李云刚,男,生于1980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本院执行申请人赵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云刚、张乘辅、李大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赵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会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2021年5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于2021年5月17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040.19元,其中缴纳执行费1250元,向申请人发款10790.19元。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李大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云刚、张乘辅名下各有车辆一辆,向申请人释名,车辆无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查封。三、2021年5月25日,前往南召县房管局、自然资源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四、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李云刚、张乘辅、李大永的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五、已经对被执行人李云刚、张乘辅、李大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允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佰景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571号 下一篇 周淑荣、朱荣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