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贺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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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8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贺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贺冠军;贺富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2223600011U,住所地:延川县城北新街。法定代表人:李安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利,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贺冠军,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贺家河行政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十里铺柳林加油站附近。被执行人:贺富荣,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贺家河行政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贺冠军、贺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9995.76元及利息,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富荣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38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浩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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