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法定代表人:饶永贵。被执行人: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唐涛。被执行人:唐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高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宜宾林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4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1886559.74元及相应后期利息、迟延履行金;2、支付垫付诉讼费保全费18758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自2021年7月21日起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微信支付宝、人行、不行产、车辆等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杨宏均审 判 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