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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华、杨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80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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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80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涂建华、杨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涂建华;杨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8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建华,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杨骏,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涂建华与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31976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骏的银行账户,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丽执行员 吕 琨执行员 盛亚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帅默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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