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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顺民、刘苏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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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40号
  • 案件名称

    屈顺民、刘苏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屈顺民;刘苏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40号 刘苏娥、屈顺民:申请执行人刘苏娥与被执行人屈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终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顺民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苏娥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屈顺民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屈顺民在本次立案前已履行案款1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屈顺民共计履行案款30150元(已履行完毕),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刘苏娥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屈顺民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屈顺民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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