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顺民、刘苏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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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40号案件名称
屈顺民、刘苏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屈顺民;刘苏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40号 刘苏娥、屈顺民:申请执行人刘苏娥与被执行人屈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终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顺民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苏娥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屈顺民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屈顺民在本次立案前已履行案款1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屈顺民共计履行案款30150元(已履行完毕),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刘苏娥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屈顺民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屈顺民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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