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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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12号案件名称
吴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吴X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12号被执行人:吴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执行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吴X罚金一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X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吴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罚金4000元,未执行到位4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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