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子长市洪水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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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19号案件名称
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子长市洪水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子长市洪水沟煤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0*********5,法定代表人:仝其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子长市洪水沟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F,法定代表人:刘福柱,住所地: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子长市洪水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市洪水沟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市洪水沟煤矿偿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材料款58230元,案件受理费629元、执行费7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子长市洪水沟煤矿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子长市洪水沟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市台前县锦隆化工经销处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强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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