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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坡与高宇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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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11号
  • 案件名称

    刘晓坡与高宇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晓坡;高宇星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11号原告:刘晓坡,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琦,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宇星,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刘晓坡与被告高宇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晓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晓坡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 斌法官助理  靳先德书 记 员  阮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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