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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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57号案件名称
王波、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波;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57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6017W。法定代表人:郏亚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公司员工。被告:王波,男,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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