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年、安礼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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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949号案件名称
高福年、安礼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福年;安礼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949号原告:高福年,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131100232。被告:安礼发,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高福年与被告安礼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高福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福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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