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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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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19号
  •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莹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19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总经理。        被告:张莹,女,汉族,1989年6月17日生,。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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