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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珊、唐永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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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珊、唐永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江珊;唐永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珊,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永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珊与被执行人唐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76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95元、申请执行费121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永来在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东七路有住房一套(不动产证号为:陕(2016)平利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85号),房屋建筑面积135.0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永来名下位于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东七路的住房一套(不动产证号为:陕(2016)平利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85号),房屋建筑面积135.0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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