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姚德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0423民初16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0423民初167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姚德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姚德鹏;中房集团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0423民初16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29号。负责人:曾兆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斌,系建设银行抚顺分行职员。被告:姚德鹏,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中房集团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堤南路12号(县武装部四楼)。法定代表人:李雅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法定代表人:胡大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雪,系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与被告姚德鹏、中房集团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姚德鹏已经偿还逾期欠款,自愿申请撤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18.00元,保全费1,632.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苑、刘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06号 下一篇 江珊、唐永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