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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姚德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0423民初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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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0423民初16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姚德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姚德鹏;中房集团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0423民初16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29号。负责人:曾兆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斌,系建设银行抚顺分行职员。被告:姚德鹏,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中房集团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堤南路12号(县武装部四楼)。法定代表人:李雅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法定代表人:胡大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雪,系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与被告姚德鹏、中房集团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姚德鹏已经偿还逾期欠款,自愿申请撤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18.00元,保全费1,632.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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