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合清、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4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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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4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李合清、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合清;李迷仲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民初2723号原告:李合清,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学,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迷仲,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李合清与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合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合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合清负担。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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