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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清、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4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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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4民初2723号
  • 案件名称

    李合清、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合清;李迷仲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民初2723号原告:李合清,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学,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迷仲,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李合清与李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合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合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合清负担。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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