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生与周美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2民特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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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特1329号案件名称
吴金生与周美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金生;周美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2民特1329号申请人吴金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周美华,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代理人:周玲华,女,系被申请人妹妹。申请人吴金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美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金生称,其系被申请人周美华的父亲,其与被申请人的母亲周金莲于1960年左右结婚,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即长子周大官,次子周银良(曾用名周竹官)、长女周美华及次女周玲华。被申请人的母亲周金莲于2017年12月18日去世。被申请人曾在二十几岁的时候结过一次婚,一年左右就离婚了,期间没有生育子女,后面也没有再婚。被申请人自2018年4月12日起在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020年6月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被申请人签发残疾人症,被申请人现为XXX残疾人,残疾XXX。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下降,故申请人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被申请人的兄长周大官、周银良及妹妹周玲华均同意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周玲华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周美华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金生系被申请人周美华的父亲,其与被申请人的母亲周金莲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周大官,次子周银良(曾用名周竹官)、长女周美华及次女周玲华。被申请人的母亲周金莲于2017年12月18日去世。2021年8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周美华目前婚姻离异状态,无子女。2021年4月16日,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医务科就被申请人的病情出具《病情证明》一份,载明“......患者因自言自语,打人毁物1年,加重1周,总病程30年,第1次住院,.....拟诊: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021年6月21日,上海宋慈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美华患有精神分裂症,现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6月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被申请人签发残疾人症,被申请人现为XXX残疾人,残疾XXX。现吴金生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周美华的监护人,周大官、周银良、周玲华对吴金生的申请均无异议,同意吴金生为周美华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美华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吴金生作为周美华的父亲,要求法院宣告周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吴金生要求由其作为被申请人周美华的监护人,于法无悖,且周美华的兄长周大官、周银良及妹妹周玲华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金生为周美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正炎书记员 胡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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