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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金斗乡河夹信煤厂、王金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保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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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保253号
  • 案件名称

    通化县金斗乡河夹信煤厂、王金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通化县金斗乡河夹信煤厂;王金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保253号申请人:通化县金斗乡河夹信煤厂。法定代表人:姚男男,女,汉族,1984年11月30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金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通化县金斗乡河夹信煤厂根据(2021)吉052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其中价值15000元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县金斗乡河夹信煤厂的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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