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亚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86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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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865号之三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亚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亚龙;孟鸽;魏光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865号之三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亚龙,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孟鸽,女,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魏光茂,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亚龙、孟鸽、魏光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豫078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6650.3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执行费60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2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8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长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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