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敏、童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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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76号案件名称
方敏、童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方敏;童利;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方敏,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陈芳,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利,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5111240898742808。法定代表人:童利。本院在执行方敏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童利、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和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共计人民币2343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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