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黄园、刘汉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5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508号
  • 案件名称

    董黄园、刘汉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董黄园;刘汉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董黄园,女,1986年01月01日,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刘汉驰,男,1999年05月09日,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关于董黄园与刘汉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汉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黄园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存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