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库、王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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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143号案件名称
韩库、王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库;王国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143号被执行人:韩库,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王国明,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韩库、王国明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处罚金53000元,被执行人王国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3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库、王国明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姜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江龙书 记 员 马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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