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宇、吕桂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2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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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2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俊宇、吕桂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俊宇;吕桂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211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俊宇,男,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吕桂剑,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俊宇、吕桂剑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桂048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陈俊宇应履行的金额为51000元(其中罚金7000元、赌资40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被执行人吕桂剑应履行的金额为14600元(其中罚金4000元、赌资10000元、违法所得6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首次执行案,经过对被执行人穷尽的财产调查措施后,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吕桂剑名下银行存款283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桂0481执2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吕桂剑的银行存款11769元。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陈俊宇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俊宇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俊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俊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俊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陈俊宇尚未履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1000元,被执行人吕桂剑的案款已履行完毕。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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